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簡字第274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簡字第274號
上 訴 人
即一審被告 王國華
被 上訴人
即一審原告 林姵昕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家弘
陸雪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7,299元,應徵上訴
裁判費2,1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
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伸蔚
112年度豐簡字第274號
上 訴 人
即一審被告 王國華
被 上訴人
即一審原告 林姵昕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家弘
陸雪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7,299元,應徵上訴
裁判費2,1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
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伸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