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補字第121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121號
原 告 李惠英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勝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46,6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王政偉
112年度豐補字第121號
原 告 李惠英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勝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46,6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