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補字第191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191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
複 代 理人 凃福仁
林語彤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澄清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1,11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政偉
112年度豐補字第191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
複 代 理人 凃福仁
林語彤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澄清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1,11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