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補字第297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297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士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50,94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