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補字第338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338號
原 告 陳瑞
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宋嘉
峻發支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958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4,694元,應徵裁判費3,200元
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,700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112年度豐補字第338號
原 告 陳瑞
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宋嘉
峻發支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958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4,694元,應徵裁判費3,200元
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,700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