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補字第410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410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
鄭如妙
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