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豐補字第570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570號
原 告 陳子瑜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斌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8,000元,應徵裁判
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