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補字第631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631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楷祐、林家麒、劉淑億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,91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