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豐補字第643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643號
原 告 林美娟
李冠佳
林企倫
魏以恩
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兼
共同代理人 魏義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神岡區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應徵裁
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112年度豐補字第643號
原 告 林美娟
李冠佳
林企倫
魏以恩
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兼
共同代理人 魏義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神岡區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應徵裁
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