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補字第9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9號
原 告 劉茂松
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燿瑋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46
7,101元,應徵裁判費35,3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