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豐小字第350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豐小字第350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訴訟代理人 江嬌容
被 告 蘇清哲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4287元,及其中新臺幣8萬3145元自民
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5 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