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豐小字第372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豐小字第372號
原 告 王彩蘇
被 告 張桓瑜
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刑事案號:本院112年
度金簡字第736號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本
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99號)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
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林錦源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