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豐簡字第147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簡字第14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劉品鋅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佳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
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
本院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113年度豐簡字第14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劉品鋅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佳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
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
本院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