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豐簡字第294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簡字第29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嘉俊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湯皓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
1,218,89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61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113年度豐簡字第29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嘉俊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湯皓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
1,218,89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61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