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豐簡字第63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簡字第6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聰女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妍榛即何妍蓁即何美芳間請求清償借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
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
同)1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