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113年度豐補字第583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583號
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


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
司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849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
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