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豐補字第638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638號
原 告 黃馥鵑
被 告 江軍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軍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,000元,應徵裁判費1
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113年度豐補字第638號
原 告 黃馥鵑
被 告 江軍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軍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,000元,應徵裁判費1
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