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3年度豐補字第660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660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被 告 蔡明維


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明維發支付命令(
113年度司促字第1253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
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
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
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。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,642元【計算式:20,581+8,061(
計算式如附表)=28,642】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
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
判。
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
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(訴訟繫屬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利息 20,581元 105年7月2日 113年5月1日 (7+305/366) 5% 8,06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