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豐補字第672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672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良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3,96
3元,應徵裁判費4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