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岡司補字第2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岡司補字第23號
聲 請 人 林莘茹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漢堯、倍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
人連帶給付新台幣(下同)4,257,708元,並繳納聲請費1,0
00元。惟查,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4,257,708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2,000元,扣除前繳
聲請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(計算式:2,000-1,00
0=1,000)。茲依上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調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
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111年度岡司補字第23號
聲 請 人 林莘茹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漢堯、倍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
人連帶給付新台幣(下同)4,257,708元,並繳納聲請費1,0
00元。惟查,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4,257,708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2,000元,扣除前繳
聲請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(計算式:2,000-1,00
0=1,000)。茲依上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調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
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