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岡簡字第12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岡簡字第12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程建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宗銘、何琨耀、陳素萍間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5日111年
度岡簡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
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,385,52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
26,09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
111年度岡簡字第12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程建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宗銘、何琨耀、陳素萍間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5日111年
度岡簡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
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,385,52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
26,09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