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岡簡字第54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岡簡字第54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永宇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寶瑩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3日111
年度岡簡字第54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31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
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
111年度岡簡字第54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永宇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寶瑩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3日111
年度岡簡字第54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31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
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