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岡補字第41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岡補字第410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
送達代收人 郭書瑞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明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