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岡小字第25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小字第256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


被 告 DINH VAN DUNG(文永)
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2年8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
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3 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