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岡小字第48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小字第481號
原 告 孫衣彤
被 告 邱茗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
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
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
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
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
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
112年度岡小字第481號
原 告 孫衣彤
被 告 邱茗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
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
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
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
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
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