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岡小字第7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小字第79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
訴訟代理人 朱少盟
徐聖弦
被 告 江貴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前於民國1
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6月8日10時宣判,
茲因原告於112年5月29日具狀撤回起訴,本院認有必要命再
開辯論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
112年度岡小字第79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
訴訟代理人 朱少盟
徐聖弦
被 告 江貴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前於民國1
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6月8日10時宣判,
茲因原告於112年5月29日具狀撤回起訴,本院認有必要命再
開辯論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