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岡簡字第11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簡字第110號
原 告 蔡育栩
訴訟代理人 葉宗鑫
被 告 阮氏美緣
訴訟代理人 賴柏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「訴訟代理人蔡宗鑫」之記載,更正為「訴
訟代理人葉宗鑫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
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110號判決,有如主
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
112年度岡簡字第110號
原 告 蔡育栩
訴訟代理人 葉宗鑫
被 告 阮氏美緣
訴訟代理人 賴柏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「訴訟代理人蔡宗鑫」之記載,更正為「訴
訟代理人葉宗鑫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
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110號判決,有如主
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