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岡補字第15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補字第151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駿鵬、德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