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岡補字第8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補字第87號
原 告 陳嘉生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勝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08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