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岡補字第9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補字第92號
原 告 劉月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瑀彤、黃順章、吳秀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536,1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
112年度岡補字第92號
原 告 劉月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瑀彤、黃順章、吳秀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536,1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