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岡小字第23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岡小字第235號
原 告 王秀芳

被 告 蔣囿桔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47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
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2,106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1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2,1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5  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5  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