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岡補字第30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補字第302號
原 告 歐文月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玴嘉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9萬元,應繳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113年度岡補字第302號
原 告 歐文月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玴嘉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9萬元,應繳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