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3年度岡補字第30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補字第30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○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9,603元(計算式詳
如附表,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附表:
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9,193元 47,480元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28日 15% 409.76元 409.76元 合計 49,60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