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
原 告 陳人豪
陳人華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瑋麟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林國文
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3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適用簡易訴訟
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
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陳人豪、陳人華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5號被告
林國文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
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
法 官 劉孟昕
法 官 施孟弦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張瑋庭
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
原 告 陳人豪
陳人華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瑋麟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林國文
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3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適用簡易訴訟
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
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陳人豪、陳人華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5號被告
林國文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
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
法 官 劉孟昕
法 官 施孟弦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張瑋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