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詐欺附帶民訴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
原 告 余瑞敏

被 告 曾俊源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0年度易字第186號、112年度簡字第87
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
賠償,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,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,
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規定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郁茹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思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8  日

書記官 徐紫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