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112年度附民字第116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116號
原 告 許宴超


被 告 韓宏顯

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本件被告韓宏顯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許宴超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
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
          法 官 陳佩芬
法 官 簡廷涓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9  日

書記官 鄭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