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竊盜附帶民訴112年度附民字第149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149號
原 告 詹前祐 地址詳卷
被 告 彭康榮 地址詳卷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(112年度易字第70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
賠償,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,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,
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規定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珮綾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敬展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3  日

書記官 戴國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