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侵占附帶民訴112年度附民字第191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191號
原 告 劉仁傑
被 告 呂怡臻
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(112年度易字第180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此為刑事訴訟
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
二、查被告呂怡臻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0號侵占案件,經原告
劉仁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
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
法 官 簡廷涓
法 官 陳佩芬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琬婷
112年度附民字第191號
原 告 劉仁傑
被 告 呂怡臻
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(112年度易字第180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此為刑事訴訟
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
二、查被告呂怡臻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0號侵占案件,經原告
劉仁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
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
法 官 簡廷涓
法 官 陳佩芬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