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誣告附帶民訴112年度附民字第54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54號
原 告 陳泰華(地址詳卷)
被 告 陳涵縈



上列被告因112年度簡字第79號誣告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此為刑事訴訟
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陳泰華於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9號(原案號:111年度
訴字第275號)被告陳涵縈被訴誣告案件審理中,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
   法 官 黃夢萱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瑞紅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6  日

書記官 陳昱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