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
原 告 陳逸芸
林沈仙婆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(兼送達代收人)
被 告 曾桂蘭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訴字第18號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本件被告曾桂蘭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陳逸芸、林沈仙婆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
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
法 官 曹智恒
法 官 林思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郭雪節
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
原 告 陳逸芸
林沈仙婆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(兼送達代收人)
被 告 曾桂蘭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訴字第18號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本件被告曾桂蘭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陳逸芸、林沈仙婆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
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
法 官 曹智恒
法 官 林思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郭雪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