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司小調字第540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小調字第540號
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
代 理 人 謝京燁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沅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強制調解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,進入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達
或於國外為送達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
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送達於相對人之調解意願調查表及起訴狀繕本,囑郵
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,經回證表示現住戶告知無此人,依前
開規定毋庸經調解,本院將依法另行改分訴訟案件續行審理
。
三、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
第1項規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111年度司小調字第540號
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
代 理 人 謝京燁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沅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強制調解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,進入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達
或於國外為送達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
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送達於相對人之調解意願調查表及起訴狀繕本,囑郵
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,經回證表示現住戶告知無此人,依前
開規定毋庸經調解,本院將依法另行改分訴訟案件續行審理
。
三、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
第1項規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