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戴安妤

債 務 人 林長政

一、
(一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3,157元,及其
中77,346元自民國9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12.88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4,110元,及其中49,567元自94
年1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
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收300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
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

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表、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
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
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