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
債 權 人 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


債 務 人 徐松賢

張淑貞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267,857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
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

附表
利息:
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7,857元 徐松賢、張淑貞 自民國111年9月7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14日止 按年息2.7%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 按年息2.825%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14日止 按年息2.95%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6月14日止 按年息3.075%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.2%計收利息
違約金:
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7,857元 徐松賢、張淑貞 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 按年息0.2825%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14日止 按年息0.295%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4月7日止 按年息0.3075%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 至民國112年6月14日止 按年息0.615%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.64%計收違約金
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表、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
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
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