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司執字第18928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8928號
債 權 人 林國豐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12樓  
債 務 人 陳婉柔  住○○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街00巷00號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,而該第三人之所在地分別設於台北市
大安區、信義區及松山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
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移轉管轄至
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