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聲請翩112年度司小調字第216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小調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-花蓮分公司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協瑞之法定代理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
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
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
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請人不明,經於112年6月6日通知
聲請人補正:本件具狀人林文彬是否聲請人之代理人?併提
出蓋用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。併提出林文彬身分證件
影本、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、
補提蓋用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、請求標的金額計算方
式及證據、法律依據、聲請人與本件交通事故之關係等項。
聲請人於同年月8日收受通知後,迄未補正。顯見本件依聲
請人未補正訴訟要件之狀況,顯無調解成立之望,縱定期亦
難期待促成調解,堪認為不能調解,綜上以觀,依前開民事
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應予駁回,爰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4  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