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112年度司拍字第58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58號
聲 請 人 邱劭旗


相 對 人 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徐光宏



相 對 人 劉靜怡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劉靜怡
於民國(下同)108年7月25日分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
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200,000元之
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9年7月22日,清償日
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,利息(率)、遲延利息(率)
均無約定,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以三十元加計,依法登記
在案。
三、又相對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7月24日簽發本票一
紙,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1,000,000元,免除作成拒絕證書
,到期日未記載,詎經提示予相對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,其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,
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本票、臺灣士
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441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
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。又經本院於112年9月
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,其迄均未表示意
見,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4  日
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


附表(土地): 112年度司拍字第5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-0000 空白 空白 1,428.21 142821分之4998 劉靜怡(142821分之21878)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-0000 空白 空白 67.5 6753分之236 劉靜怡(6753分之1002) 003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-0000 空白 空白 60.77 6075分之213 劉靜怡(6075分之903) 004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-0000 空白 空白 155.3 1分之1 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1分之1)

附表(建物):112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 編號   建號    建物門牌   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合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79 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○00號 花蓮市○○段000000000號 住家用、 鋼筋混凝土造、4層 一層110.88 二層73.32 三層73.54 四層47.84 305.58 陽台 8.54 平方公尺 1分之1 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1分之1) 002 92 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號 花蓮市○○段000000000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2層 一層34.48 二層34.48 68.96 6897分之255 劉靜怡(6897分之1023)
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
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
事項表、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
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
住址)。
二、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,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,如須
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