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
異 議 人 周少軒
上異議人周少軒因債權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
發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
核發者,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
第518條、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
,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,係於113年6月6日合法送達於異議
人,而本件異議之提出,則為民國113年6月27日,顯逾法定
期間,聲明異議自不合法,依前開說明,其異議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113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
異 議 人 周少軒
上異議人周少軒因債權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
發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
核發者,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
第518條、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
,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,係於113年6月6日合法送達於異議
人,而本件異議之提出,則為民國113年6月27日,顯逾法定
期間,聲明異議自不合法,依前開說明,其異議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