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代 理 人 吳順龍律師
債 務 人 林萬福即田美松之繼承人

林萬貴即田美松之繼承人

林新寶即田美松之繼承人

林萬益即田美松之繼承人

林玉枝即田美松之繼承人

林春蘭即田美松之繼承人

林玉英即田美松之繼承人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田美松之遺產範圍內,連帶向債權
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3,980元,及其中11,136元自民國11
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暨
自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
逾期違約金,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請求應予駁回。(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
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
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
聲請,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。經查,債務人林萬祥即田美松之繼承人已於100年1月
4日死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,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
,揆諸前開說明,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
未合,應予部分駁回。)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
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
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、
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
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
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