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29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62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呂靜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3,419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

附表
利息:
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,716元 呂靜怡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%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4,875元 呂靜怡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.75%計收利息

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
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、
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
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
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