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第23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23號
聲 請 人 藍俊楷

代 理 人 萬鴻均律師(法扶律師)

相 對 人 蕭善謙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善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
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年度
原訴字第45號)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向財團法
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
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、全國財產稅總歸
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,
並經調閱113年度原訴字第45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,核聲請人所
提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法律
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,其聲請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 2 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5   日
     書記官 胡旭玫